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监督员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检察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制定了《南通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南 通 市 司 法 局
2017年8月14日
南通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负责本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本市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独立公正地对列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第四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本市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在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帐,如实记录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案件监督评议、其他检务活动和纪律作风等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市司法局。
第二章 抽 选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评议的,应当经市人民检察院审核确认,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监督类别、需要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市司法局。
第七条 市司法局接到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后,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人民监督员。
案件监督评议一般抽选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案件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抽选5名人民监督员参加。
第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按照抽选确定的名单通知人民监督员,同时向市人民检察院反馈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
一次抽选不能满足人民监督员履职需求的,市司法局应当按照抽选原则和程序重新抽选。
人民监督员因正当理由不能履职的,应提前一天通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重新确定人选,并及时通知市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告知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监督案件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
(四)与监督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 市司法局在人民监督员名单抽选后,发现人民监督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其回避。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司法局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第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需要人民监督员参加其他检察活动的,可通过市司法局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也可自行邀请,并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重点培训政治理论、政策法规、法律素养、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专业培训两类。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的形式进行。初任培训的主要内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工作的基本知识、组织纪律和行为准则等。市司法局应当在人民监督员聘任后一个月内组织初任培训。
第十五条 专业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实地考察、观摩和评查案件等方式进行。专业培训的主要内容有:监督工作实务技能、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检察监督专项业务等。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日常学习交流,采取印发学习资料、订阅专业报刊、创建微信、QQ学习交流平台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加强与市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建立人民监督员培训师资队伍,定期组织人民监督员调研、实地考察、观摩等,提升培训针对性。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开展培训评估工作,将培训情况统一归档,并记入人民监督员履职档案。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应在人民监督员任期结束前一个月完成。年度考核应在下一个年度2月前完成。
第二十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含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参加培训的情况;在履职过程中遵纪守法、作风建设和道德操守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履职台帐记录的情况,是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
人民监督员应当在每个任职年度向市司法局提交年度自评报告,任期届满时向市司法局提交任期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是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的人数一般在人民监督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任期考核优秀的人数一般在人民监督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优秀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履职一次以上,履职表现优秀的;
(二)参加培训一次以上,培训表现优秀的;
(三)无批评教育和劝告情形的;
(四)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履职一次以上,履职表现良好的;
(二)参加培训一次以上,培训表现良好的;
(三)劝告一次以内的;
(四)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泄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三)有接受利害关系人宴请馈赠等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公德、道德及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的。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核优秀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期内年度考核全部合格,且至少两次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二)任期内无劝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合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期内年度考核全部合格的;
(二)任期内劝告两次以内的。
第二十八条 任期内被劝告二次以上的,任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优秀的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应当在全体人民监督员中进行通报表扬。对任期考核优秀的人民监督员,续任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三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市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劝告:
(一)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人民监督员培训、案件监督评议活动的;
(二)不认真履行案件监督评议职责的;
(三)以人民监督员名义发表、从事不当言行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法犯罪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应当辞去资格而没有及时辞去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市司法局作出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决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本人陈述。
第三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对免除资格决定或者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核一次。市司法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劝诫情况、辞去资格情况、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